30 123
發新主題
列印

[討論] 自己家生的狗可以在飛格買賣區廣告嗎沒寵登耶

自己家生的狗可以在飛格買賣區廣告嗎沒寵登耶

自己家生的狗可以在飛格買賣區廣告嗎沒寵登耶

TOP

引用:
原文由 ms96 於 2010-7-4 09:31 發表
自己家生的狗可以在飛格買賣區廣告嗎沒寵登耶
不行..第一次勸導..會被開罰5萬~25萬

TOP

引用:
原文由 ms96 於 2010-7-4 09:31 發表
自己家生的狗可以在飛格買賣區廣告嗎沒寵登耶
如果你不怕被罰......那就是可以登囉!!!

TOP

引用:
原文由 ㊣犽㊣ 於 2010-7-4 20:43 發表


如果你不怕被罰......那就是可以登囉!!!   
那賣貓咪的話需要嗎???

TOP

提示: 作者被停權或刪除 內容自動封鎖

TOP

那這樣不就非給狗店收囉

TOP

賣貓要寵登嗎/拉出來給各位看看 條文淺顯自己來判定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業者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ㄧ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讓他人。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前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TOP

引用:
原文由 loveies 於 2010-7-5 01:41 發表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業者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 ...
條文是壹些坐辦公室的大大立的..
寵物包含太廣..
重點是動檢單位喜歡管啥...
如繁殖買賣觀賞漁.觀賞鳥.玩伴豬.寵物鼠.寵物兔.甲蟲.烏龜等等..誰理你..

TOP

當然廣
含糊........就是有我們存在的意義
義氣是瞎咪....ㄜ...是意義是瞎咪.........................
就是我替他解釋給法官聽....然後請他付新台幣

動物保護法: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TOP

引用:
原文由 loveies 於 2010-7-5 03:49 發表
當然廣
含糊........就是有我們存在的意義
義氣是瞎咪....ㄜ...是意義是瞎咪.........................
就是我替他解釋給法官聽....然後請他付新台幣

動物保護法: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 ...
偶合理懷疑.....你有參與擬定條文..

TOP

 30 123
發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