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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狗的地獄

想買寵物嗎?先看看「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對寵物業者的規定。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98年1月19日公告施行

其中與你我購買者有關的部分共計

第 八 條
經營寵物之繁殖、買賣業者,對寵物之買賣,須於適當週齡以上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進行買賣
一、未離乳。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篩檢之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前項寵物之買賣應填寫買賣紀錄表,並保存三年。

第 九 條
寵物繁殖業飼養供繁殖用之寵物,於繁殖前應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篩檢之先天或遺傳性疾病進行檢查;繁殖時,並應符合附表三所定限制規定。
前項先天或遺傳性疾病之篩檢,應由合法獸醫診療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為之並出具證明文件。

第 十 條
寵物業間買賣六月齡以下之寵物,應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晶片須由寵物業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供,並詳實填寫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

第 十一 條
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之下列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之類別、品種、性別、出生日期、外觀顏色、特徵及絕育情形。
二、寵物之晶片號碼。
三、來源業者之寵物業許可證字號。

第 十二 條
寵物繁殖、買賣業者對於不再進行繁殖、買賣,且無法繼續飼養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之寵物,應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將該寵物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並依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收費標準支付飼養管理及處置服務費用。

全部條文閱讀:http://www.coa.gov.tw/show_lawcommond.php?serial=9_cikuo_20040915141541&type=&code=

請支持認領代替購買,如真的要購買,也要注意自身的權利。

原文出處:http://www.qbow.com.tw/forum-cont2.php?no=7&sno=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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