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所找到的解釋文之一,
基本上要合法令賣狗, 申請可是一堆限制的
是販賣或養殖狗以外的寵物, 即使沒有營利事業登記
每年合法報稅即可 ~
應該是這樣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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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八九)農牧字第八九00四0二七八號
正本: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市獸醫師公會、高雄市獸醫師公會、中華民國寵物協會、中國愛犬協進會、中華民國愛犬美容協會、中華民國育犬協會、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副本:
主旨:有關經營非屬應辨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毋須辦理寵物業許可證,惟承辦寵物業許可單住得出具免辨寵物業許可證證明文件,俾供業者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之憑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辨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另依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五日(八八)農牧字第八八0四0二二九號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準此,凡經營非犬隻以外之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毋須辦理寵物業許可證,承辨寵物業許可單位自得出具「免辨寵物業許可證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以茲證明。
二、 另查經濟部之公司行號項目代碼表,有關寵物業部分均已配合修正為特許行業,分別為A401031寵物服務業、F1O1111寵物批發業、F2O1081寵物零售業,前開業者營業範圍若含有犬隻依規定應先申請寵物業許可證後,始得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如係經營非犬隻以外之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得持「免辨寵物業許可證證明文件」,向商業主管機關申辦營利事業登記證。
[ 本文最後由 喵喵咪 於 2008-9-5 14:06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