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主題
列印

[問題] 有人跟林先生買過小狗嗎?

有人跟林先生買過小狗嗎?

這是林先生所發表的文章
http://flycall.com/bbs/viewthread.php?tid=370831

我近期有去看了林先生所要賣出的小狗

對新手的我來說也看不出所以然

實在很猶豫不決

想請教有跟林先生買過小狗的買家

謝謝

[ 本文最後由 wsy0126 於 2008-7-26 06:42 編輯 ]

TOP

至於狗狗純不純要看個人囉,
只要你用心照顧狗狗,每一隻都會變的很漂亮的,
只要你看中意狗狗的話。就去現場看還是打個電話確定一下

像我的瑪爾也是在這上面買的 我是先匯款再寄狗
所以你第一次買狗會怕的話,我勸你還是去現場看,
撥個時間坐車去看看會比較好囉

TOP

如果有看中就電話聯絡看中那隻還在不在然後約時間看狗
要保險一點就兩人一同帶狗去獸醫那裡做健康檢查
如果養狗只是要做伴就不用在乎它純不純因為只要是你養大ㄉ它都會對你忠心ㄉ

TOP

這種价格想買到好狗可能有點便宜~
一分錢一分貨如要當寵物看順眼就好~

TOP

再這裡討論別人可不可靠 好像不太道德 應該去糾紛區爬文章比較準!

買狗最好看現場的 糾紛比較少~看上眼~沒問題~就帶走

養了就有感情 純不純自然就不是問題!

除非你想繁衍下一帶 那就另當別論~

TOP

引用:
原文由 阿正拉 於 2008-7-25 09:32 發表
再這裡討論別人可不可靠 好像不太道德 應該去糾紛區爬文章比較準!

買狗最好看現場的 糾紛比較少~看上眼~沒問題~就帶走

養了就有感情 純不純自然就不是問題!

除非你想繁衍下一帶 那就另當別論~ ...
多謝提醒文章PO錯地方!

我真因該請教一下先生你哪位!?

文章內容已經到不道德地步來形容?!

想必先生你是正義的使者~鹹蛋超人他老爸吼!!

能多認識先生這樣個性的朋友世界就太平啦!!

TOP

順便跟大家分享一下寵物買賣契約書範本

畢竟現在寵物買賣糾紛走向越來越多的趨勢




寵物買賣契約書   

賣出人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下列寵物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買賣標的

甲乙雙方買賣之寵物以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五款之所指犬、貓。

寵物種類: □犬    □貓      

品種:                           

寵物性別: □公    □母      

顏色:      出生日期:

第二條:買賣價金及契約效力

1.本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乙方支付前項買賣價金之方式如下:

(1)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支付全部買賣價金。

(2)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支付訂金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並應於      日內付完餘款。

  3.乙方如依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方式支付定金者,在未完成餘款交付之期間,如該寵物染患疾病或甚至死亡,甲方應盡告知義務,並退還乙方所付之定金或經乙方同意以另一寵物替代之。

  4.自甲方完成交付本契約所訂之買賣標的物,並由乙方將買賣價金全數付訖後,始生本契約所訂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之效力。

第三條:寵物責任擔保條款:

1.本契約所訂之買賣標的物(以下稱標的寵物)於民國  年  月  日由乙方受領完畢。

2.標的寵物交付後,乙方應遵守甲方所指導之方式飼養,並定期至特約動物醫院(如附單)進行驅蟲、施打預防注射及完成寵物登記作業。

  3.乙方應於標的物交付後之48小時,特約之動物醫院進行檢查,如標的寵物經診斷患有發高燒、持續性下痢或嘔吐、肺炎病症,並經特約動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收回,並更換同等值之幼犬(貓) 乙隻與乙方,逾期應由乙方自行負責。如檢查後發現該寵物有輕微之異常症狀,應即刻告知甲方,與甲方協調後續處理。

  4.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五日內,標的寵物如罹患狂犬病、犬瘟熱、出血性腸炎、冠狀病毒性腸炎、貓瘟、卡里西病毒及傳染性腹膜炎疾病,經由特約動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收回,並更換同等值幼犬(貓)予乙方。

  5.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180日內,標的寵物經由特約之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癲間、髖關節及毛囊蟲疾病,甲方應依標的寵物同等幼犬(貓)原購價之一半售予乙方,該患病犬(貓)由乙方決定收留或交由甲方收回。

  6.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180日內,標的寵物經由特約之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心臟、青光眼或耳聾疾病,甲方應依標的寵物同等幼犬(貓)原購價之一半售予乙方,該患病犬(貓)由乙方決定收留或交由甲方收回。

  7.乙方如未依前六項約定辦理,標的寵物均視為健康狀況正常,爾後標的寵物所發生之疾病均與甲方無關,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四條:責任除外條款

1.    凡屬天然災害、意外傷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或因飼養不當人為因素所造成之標的寵物死亡或疾病,不適用於本契約所訂之責任擔保範圍內。

2.    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寵物登記者,適用前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第五條:價金給付或標的物受領遲延之責任

  乙方應按時給付買賣價金,乙方如有給付價金或受領標的寵物遲延,經甲方催告而乙方仍不履行時,甲方得解除本契約,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金。

第六條:給付不能

  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甲方給付不能者,甲方應返還買受人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第七條:契約之解除

  乙方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標的寵物,得拋棄定金,解除本契約。

  甲方如不願出售標的寵物時,得加倍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本契約。

第八條:未盡事項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未盡事宜需增刪修改,經雙

方本著誠信公平原則或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修改之。

第九條:爭議調解及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送交轄區寵物商業同業公會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若未能調解,雙方同意再以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壹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出賣人)

法定代理人:                 聯絡電話:

公司行號:                   簽章:

 

乙方(買受人)

法定代理人: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TOP

發新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