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繁殖、買賣或寄養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申請許可之程序與期限、廢止、註銷許可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應辦理登記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者,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以上,如果你被檢舉,只要有心人故意搞你,你只要po了文章,即使不留手機、信箱、msn等(但不留怎麼做生意?)至少也會留下ip,一樣查得到哪台電腦使用,除非你在無監視器的網咖上網
交易區有部分賣家其實並沒有營業執照,要搞他們當然也行,只是沒必要做人做到這樣
第1次被檢舉,不見得會開罰(卡好嘴有可能先開個勸導單),以後至少開5萬,最高開25萬,必要時可由法院強制執行
這也就是為什麼有些部落格賣狗談到價錢時會用密語鎖定內容,或是什麼什麼代朋友po(這就是共犯囉~),企圖規避罰則
所以,建議你不以「金錢交易」為原則,比如免費送養,或要求領養人改以飼料、糖等非金錢物品做替代,可以規避動物保護法
[ 本文最後由 winf 於 2008-1-23 13:25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