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動物保護法草案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三讀討論通過
動物保護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六日公佈施行
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
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最近這種新聞頻傳政府積極拼治安 連動物都愛理不理了拼啥治安
今日牠殘殺動物改天殘殺路人這種人不就是有危害治安的企圖了嗎跟動機
況且還市在鬧街高雄的著名觀光夜市難怪拼治安拼治安越拼越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