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丁國書網路散播毀損嘉育名譽已將採取法律途徑~
~對於丁國書網路散播毀損嘉育名譽已將採取法律途徑~關於丁國書<暱稱:蜜袋鼯>控告嘉育寵物劉育玲小姐刑事詐欺案
偵查終結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
不起訴之處分,嘉育會盡快補上判決之內容~~
然而嘉育已決定採取法律途徑,告知刑事毀謗之罪
名,將對丁國書在網路上散播妨礙信譽之毀謗,這幾
個月來稍微影響嘉育生意,以及評價信譽‧
對於丁國書<暱稱:蜜袋鼯>控訴嘉育欠他錢不還~在網路到處宣傳散播.
嘉育已將網路上丁國書刊登散播損壞嘉育名譽證據全照片存檔內容將近期內控訴:
普通誹謗罪
刑法310條第1項「普通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主觀上,行為人知道他所指責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影響第三人對被害人的觀感。
在客觀上,行為人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相關事實的行為。
加重誹謗罪
刑法310條第2項: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為誹謗之行為,為加重誹謗罪,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 只要是內容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