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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認養價的問題

認養價的問題

我想請問.是不是沒有執照.但是真的是依認養價給人認養還是違法?

我的邊境最近生了小狗.當初是因為有朋友想養.種公也想要一隻小狗
算一算大概有將近4~5個人有意願.所以才讓牠懷孕生產
不過爭氣的邊境居然第一次生產就順利的產下6隻健康的小狗
比當初預期的要多出了1~2隻
所以想要讓想養邊境的人認養.不知道這樣在網路上PO認養價
是不是還是一樣的違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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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有金錢上的交易 . 都算是販售 . 除了送養以外才不會受罰 ! 可以考慮用交換的方式 . 看看有沒有辦法換到本身生活需要的用品之類的東西 ! 還是你要先行上網告知消息你有幼犬提供認養至於私底下費用的事情再來談 !

[ 本文最後由 takuya 於 2010-4-2 10: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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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認養或交換.只要有對價關係.就視同買賣!(台北市防治所嚴所長親口宣稱)
其實.只要低調點.沒人會管您.了嗎?
桃園 長虹博美專業犬舍 專精培育全色系賽級博美.松鼠博美.桃縣特寵字第120號
http://tw.myblog.yahoo.com/jw!fahydFCaSUJIUKlG_f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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哩ㄟ害啦!!!

引用:
原文由 太子xxx 於 2010-4-2 12:43 發表
不管認養或交換.只要有對價關係.就視同買賣!(台北市防治所嚴所長親口宣稱)
其實.只要低調點.沒人會管您.了嗎?  
夭壽喔!!!   你下面那一句......教這種有愛心的人就算了!!!!!!      被無照又沒良心的狗販看到不是教壞更多人了.....=.@"!!!!!!!!!!!

快快快!!!     快遮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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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營業人只要有營業之事實,都應辦理營業登記。《賦稅》2007/10/25
http://www.mof.gov.tw/fp.asp?xItem=41964&ctNode=65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所謂小規模營業人,係指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200,000元,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

有很多小規模營業人常以其營業狀況不好為由,拒絕辦理營業登記,岡山稽徵所在此特別呼籲,自96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起徵點為新臺幣80,000元及新臺幣40,000元,故營業狀況不好之營業人,只要查定銷售額未達上述營業稅起徵點之標準者,則毋需繳納營業稅。

岡山稽徵所進一步說明,自96年1月1日起,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稅起徵點如下: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80,000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40,000元。

岡山稽徵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業人,只要有營業之事實,記得要在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以免遭受處罰。申辦營業登記時,請攜帶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店章、房屋租賃合約書或房屋所有人使用同意書等資料,向營業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


動物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業管理
第 22 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
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
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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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月銷售額若低於8萬元或4萬元,可不用辦理營業登記。

每月銷售額高於8萬或4萬元,則屬營利為目的,就可成為某"業者"。
不管是網拍或小吃/攤販,都可能被國稅局要求營業登記。就看國稅局查到哪裡....

而辦理營業登記之業者,若有經營特定寵物(犬)之繁殖、買賣或寄養,
則需依法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寵物業許可證

直轄市主管機關:各直轄市的 動物衛生檢驗所(動檢所 )
縣(市)主管機關:各縣(市)的 動物防疫所。

寵物業是否又歸為另一業者,又是另一回事!
但法規上寫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申辦寵物營業登記時,亦同於其他特許行業,
所以,寵物業應該是屬於需要特許之營利事業,才需要寵物業許可證,
若月銷售額未達國稅局的起徵點,則可能可以不用辦理營業登記。

寵物買賣業,應該是以買賣業的平均月銷售額8萬元為起徵點,
寵物寄養業,應該是以旅宿業平均月銷售額4萬元為起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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