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指出,所謂的適當防護措施,是指伴同之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
《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
參考
http://animal.coa.gov.tw/law/index4_01.php
目前只有比特犬(Pit Bull Terrier)、日本土佐犬 (Japanese Tosa)以及紐波利頓犬(Neapolitan Mastiff)被列入具攻擊性的品種,所以當這三種狗出入公眾場所時,除了要由成年人以鍊繩牽引外,還要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台北市自治條例第13條第9項規定,"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或其他牲畜"是不被允許的行為,公園警察可開單處罰,罰則為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好了,以上法條簡單的說:
(台北市為例)
1.帶狗狗到公園(公共場所)被警察要求狗要牽繩時,飼主們就乖乖地牽繩吧。
2.被要求狗狗戴口罩呢?別理他,法律沒規定,除非你的狗是以上所列的具攻擊性寵物。
ex.黃金獵犬或其他大型犬如果體重超過23公斤,只需由成年人以鍊繩牽引,並無強制要求配戴口罩的問題。
3.小型犬被要求牽繩呢?飼主們還是乖乖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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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後由 winf 於 2008-3-1 17:17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