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PO太高..沒人問津...PO太低...對不起自己!!
寵物都要有執照喔!!.........沒有是罰5-25萬罰款!!
根據動物保護法
第四章之一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業者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ㄧ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應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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