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流浪狗管理應盡速回歸法治[url=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logo/tssdnews//SIG=10od0cb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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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更新日期:2010/10/05 00:07
日前新聞媒體報導,台北縣發生一名小三女童生在校園玩耍,竟被一群野狗撲倒,造成身體多處撕裂傷,甚至耳朵受傷嚴重到可能需要重建的情況。該校校方表示將負起一切責任,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但是我們要問:校方補強校園圍籬就真能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剛好最近又有陶姓主持人在節目中呼籲環保局應加強野狗捕捉之工作,竟引發愛狗人士群起而攻,剎那間,流浪狗問題變得火熱。
社會大眾縱容流浪狗問題持續蔓延,是造成該名女童受到嚴重傷害最大的原因。因為校園不論再如何管制,都很難防止流浪狗進入。更何況,流浪狗更有可能在一般道路旁邊攻擊路人,幼年學童的安全保護亦有漏洞。
「狗來富」,台灣人普遍喜歡狗,喜歡養狗;但是也常常因為環境或是經濟因素,動不動就棄養狗。造成在人口密集的台灣,流浪狗的密度也是相當驚人,狗隻隨意便溺,環境髒亂不堪。更有人基於愛心,不定時不定點餵養流浪狗,更使得流浪狗之問題難以收拾。
狗,是人類最忠實的朋友;但是同樣的牠也有獸性,成群結隊的流浪狗,因為地域性的關係,無由地攻擊路過民眾已非新聞。每年台灣有百件野狗攻擊人的案例,也曾發生過數起大學生騎機車遭到野狗群追逐而摔倒造成重傷甚至死亡之案例。這些由人任意棄養的流浪狗問題原本就該值得政府重視處理;但是由於鄉愿與姑息,造成今天這名無辜孩童難以挽回的傷害。
台灣是個民主國家,每個人當然都有愛狗或是不喜歡狗的權利。何況在人口密集的地區,光是狗吠的噪音,就會嚴重影響到鄰近居民的寧靜權。愛狗人士自不得無限上綱、要求所有民眾都須忍受狗隻吠叫的聲音,這才是民主法治社會。今天部分民眾任意餵養流浪狗,一旦發生像北縣某區流浪狗大量繁殖後成群攻擊孩童事件,請問誰要來負責賠償?
其實「動物保護法」早有規定。在第四章「寵物之管理」第二十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流浪狗無人伴同,在道路旁或是其他公眾領域活動已然違法。而狗隻本就有尖牙利齒,具有攻擊性。「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動物管理台灣早有法規,是沒執行而已。在「動物保護法」第二章「動物之一般保護」第五條第二款「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說明流浪狗的生活環境是不合格的。而第七條則說明了飼主的對公眾其他人民的責任:「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所有愛狗人應該也要有此認知。
我們認為,捕抓野狗,不一定是不愛狗!支持理性合法之愛狗行為;愛狗,請建立飼主關係,帶回家好好餵養,給狗兒一個合理的生活空間。我們喜歡小孩,會讓小孩餐風露宿,日曬雨淋,有一餐沒一餐嗎?利用公眾領域蓄養狗隻,放任狗自生自滅,讓狗隻隨意而行,不是愛狗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