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102年9月3日致函本局電子信箱為「龍貓保育類 為何不開放呢」1案,敬復如下:
一、 野生動物保育法係以管理野生之動物為原則,人工飼養繁殖者為例外。龍貓為栗鼠屬(Chinchilla spp.)之物種,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公告的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意旨該物種之野外族群個體是受野生動物保育法保護的,但其人工飼養繁殖之族群未列入該法第55條「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名錄,爰栗鼠屬(Chinchilla spp.)人工飼養繁殖之族群不受該法規範。
二、 台灣為了防範人畜共通傳染疾病,實驗用齧齒類動物可以進口,寵物類則是禁止輸入的,爰人工飼養繁殖之栗鼠屬(Chinchilla spp.)的輸入不涉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亦無須CITES證,而是涉及檢疫、海關走私及衛生等相關法令。至於國內管理,因人工飼養繁殖的龍貓不是保育類野生動物,民眾所持有之龍貓只要能證明為人工繁殖者,即不受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也沒有所謂禁止飼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