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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管制] ~對於丁國書網路散播毀損嘉育名譽已將採取法律途徑~

~對於丁國書網路散播毀損嘉育名譽已將採取法律途徑~

關於丁國書告嘉育寵物劉育玲小姐刑事詐欺案
偵查終結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
不起訴之處分,嘉育會盡快補上判之內容~~
然而嘉育已決定採取法律途徑,告知刑事毀謗之罪
,將國書在網路上散播妨礙信譽之毀,這幾
個月來稍微響嘉育生意,以及評價信譽‧


對於丁國書<暱稱:蜜袋鼯>控訴嘉育欠他錢不還~在網路到處宣傳散播.
嘉育已將網路上丁國書刊登散播損壞嘉育名譽證據全照片存檔內容將近期內控訴:

普通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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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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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誹謗罪
刑法310條第1項「普通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得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主觀上,行為人知道他所指責或傳述的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影響第三人對被害人的觀感。
在客觀上,行為人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相關事實的行為。

加重誹謗罪
刑法310條第2項: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為誹謗之行為,為加重誹謗罪,得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 只要是內容有〝損害名譽〞,並以各種方式給其他第三者得知,就已構成毀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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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收到了判決書~~晚上晚點我會傳上來給大家看看~~不用急
還有你告我要出庭也沒到~~等開完庭才報到~~這個書記官有打電話告訴我
而我也有把你在網路上刊登散播毀謗資料有給檢察官~~



沒有達成協議何來還不還~~

你就等判決書拿到看清楚在來說~~反正我會讓你有機會來台南玩一玩~~
我不想跟你嘴砲~~就等我告你加重毀謗罪的法院傳票..

千萬不要到時候又沒到.或是開完庭才報到.或睡過頭喔!!
我這邊沒有捷運用不到悠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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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嘉育寵物館 於 2012/5/7 17:14 發表

沒有達成協議何來還不還~~

...
你真的很糟糕  欠別人錢不還  還在這囂張

原告說的是有根據的事  你告人家毀謗?會成立才有鬼

還有  你要告人要去被告戶籍所在地開庭才是

人家幹嘛到台南一遊?

我看的人多了  沒看過像你這樣的

小學校門口常掛有(禮義廉恥)的牌匾   你是上小學都沒看過是不是?

要不要連我也告?  我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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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上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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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叫朋友冒用委任律師身分打電話來
你那位唐小姐朋友<說是你的委任律師>她應該做過保險業者吧!!
我跟他的對話我都有錄音存證了..
我也把資料準備好了........要控告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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