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以暱稱在網路發言,亦受法律規範行為。 漫罵誹謗-刑法第二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冒名張貼-刑法第一五章 偽造文書印文罪 詐騙取財-刑法第三二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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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1713 新手上路 文章43 最後登入2013-4-6 | 77樓大中小 發表於 2013-4-6 14:46 只看該作者 除了知識外,基本常識也很重要。我40歲了,竟被說我想免費領養狗狗。有就拿出足夠證據,不要只會說文解字。妳能免費認養到1隻我希望認養的貴賓犬後,再來說我說免費認養。除了知識外,基本常識也很重要。 |
原文由 漓小喵 於 2013-4-6 20:27 發表
真的 真的 有必要這麼生氣嗎?
看完個人的感覺
好久沒上飛格
害我忍不住又發文
一上來就看到
看完超無言滴
40歲社會歷練應該也不少
有需要生氣成這樣嗎?
何必勒
開心是一天
不開心也是一天
網路 打發時間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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