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
煙彈主要是指加熱不燃燒電子煙配套的“似卷煙”的煙草制品(性質還需進一步認定),最常見的是Marlboro、Heets等品牌,主要搭配IQOS品牌電子煙煙盒。由于國內並無與之類似的煙彈銷售,故大部分煙彈需要通過代購進行售賣。
國內已經有多起將售賣煙彈的行爲定性爲非法經營罪的案例,其援引法條爲刑法225條非法經營罪中的“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將銷售煙彈等同于無證銷售卷煙的行爲。
那麽,
電子煙彈到底是什麽?是否就是卷煙?售賣電子煙彈是否應當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否有合法售賣的可能性?
1、實踐中認定“煙彈=卷煙”的依據
卷煙是煙草專賣品下面的一個子概念。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條對煙草專賣品進行了定義:“本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複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卷煙、雪茄煙、煙絲、複烤煙葉統稱煙草制品。”
實踐中,未經許可販賣煙草專賣品構成非法經營罪的,除了依據《刑法》第225條以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非法生産、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也是定罪依據之一,其中第一條第五款規定:
“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那麽實踐中是怎麽將
電子煙煙彈認定爲上述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卷煙的?
▲ iQOS電子煙
2018年09月28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官網發布了《銷售電子煙或觸刑法 浦東檢察院對區首例違法銷售電子煙案提起公訴》,其中,浦東檢察院援引了2017年10月國家煙草專賣局制定下發的《關于開展新型卷煙産品鑒別檢驗工作的通知》作爲銷售iQOS類新型卷煙認定爲是卷煙的依據,該《通知》將iQOS等四種類型的新型卷煙納入卷煙鑒別檢驗目錄(筆者至今都無法查閱到該通知的全文)。
2、何爲“卷煙”? “煙彈”是否就是“卷煙”
什麽是卷煙直接決定了銷售
菸彈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筆者查閱了現行有效的煙草術語的國家標准(GB/T 18771.2-2015)(以下簡稱國標),其中,2.1條對卷煙進行了定義:
“用卷煙紙包裹煙絲卷制而成供人們燃吸的煙草制品。”
另外,何爲煙絲?該國標3.18規定:“煙絲,由葉絲、膨脹葉絲、梗絲、膨脹梗絲、再造煙葉絲等按設定的質量比例組成的用于卷制卷煙等煙草制品的混合物”。根據以上規定,若要對構成卷煙,需要符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缺一不可:第一、卷煙紙包裹。第二、裏面有煙絲。第三、點燃吸食。
然而,2018年6月11日,國家煙草專賣局批複山東省煙草專賣局《關于專賣執法中查獲新型卷煙適用法律問題的請示》(國煙法〔2018〕123號),該《請示》中,國家煙草專賣局認爲:“具備下列特征的産品,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所稱的卷煙:
- 一、全部或部分以煙絲爲原料;
- 二、以包裹煙絲的形式制成。
以iQOS煙彈爲例,
電子菸煙彈前端似煙絲物質(上圖)是否就是國標中定義的煙絲,無法確定。但是既然國家煙草總局在實踐中有時稱iQOS類煙彈爲“新型電子煙”,有時又稱其爲“加熱不燃燒電子煙”,那麽也即表明國家煙草總局對該類煙不“點燃吸食”的性質心知肚明。既然上述國標現行有效,國家煙草專賣局私自改變國家標准是爲何?
那麽,既然不燃燒,爲何要認定爲是卷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