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訂金即訂金是履約的保證,如果違背契約,訂金將會被沒收,於此合先敘明。
顧名思義就是買方確定要購買,以避免賣方在你準備款項時賣給他人,所以買方付了一筆訂金並簽約,此時賣方必須保證在所簽下的期限內不能賣給他人,所以訂金不可以要回的;故訂金是建立在買賣契約上成交後,訂金直接轉為買價的一部份,沒成交就沒收。
因此依據民法規定不能任意要求退訂金,除非賣方有過失,否則不用退錢(訂金),所以若是買方自己後悔就不能要求返還訂金。
消基會曾經說明:依據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當雙方交付定金收受完成,其契約視為成立,如遇一方不履行契約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若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收受之定金。」雖然根據法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對方可沒收定金,但法律並無明定可沒收定金的數額。另外下訂金不在7天鑑賞期的條例。
如果訂金可以退,那為何收訂金保留?一般買賣訂金通常不會退的,不然誰會幫你保留你要東西。訂金是一般商業行為的習慣,代表這筆交易談定了,而先付或先匯訂金,只是彼此做個保障,一般來說是蠻普遍的,有付訂金,老闆才能放心的幫客人保留東西。訂金是預約的表示,一般消費默契,通常交易取消,可以沒收訂金。建議於付訂金前,如果還未下定決心,應先和賣主簽定簡單契約,內容包括如果退租,是否能退還訂金。
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當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使只是口頭承諾,仍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遽聞過往新聞,曾有消費者向消保官申訴,透過居中協調得到尚且滿意的結果,所以或許您可以去試看看吧!雖然各地消保官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受理協調買賣交易糾紛,但經由消保官協調實際成功案例,真的也只能靠運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