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對加熱菸之規範 |
未審查通過之加熱菸及載具 | 違反罰則 |
禁止製造或輸入業者製造、輸入、廣告 | 違者處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
禁止其他業者與自然人製造、輸入、廣告 | 違者處以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回收、銷毀,屆期未改善可按次處罰 |
禁止違法販賣、展示 | 違者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禁止違法供應 | 違者處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禁止違法使用 | 違者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審查通過之加熱菸及載具 | 違反罰則 |
禁止以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的方式(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由消費者直接取得(開放式貨架)的方式販賣 | 違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禁止以網路、電視、看板等方式促銷廣告 | 違者罰500萬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
營業場所不得以促銷或營利為目的免費供應加熱菸 | 違反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任何人不得供應加熱菸予未滿20歲之人 | 負責人將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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