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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繁殖、買賣寵物 小心觸法受罰

http://www.nownews.com/n/2010/05/28/700907

從事自行繁殖、買賣或經營家庭式寵物寄養小心觸法受罰!動物保護法規定,如未辦理特定寵物業許可,自行經營特定寵物(犬隻)之販賣、寄養、繁殖,將依動保法規定處5萬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即刻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按次處罰。另合法業者利用電子媒體刊登廣告時,若未著明許可證號,將處一萬伍仟元以上七萬伍仟元以下罰鍰。

高市府經濟發展局表示,98年公佈的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凡從事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均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寵物業許可證後始得營業;另於該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合法寵物業者,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起2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換發新證,屆時未辦理換發,廢止其許可並公告註銷。

經發局強調,如查違法營業屬實,並將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故提醒所有市民及相關業者,凡進行特定寵物(犬隻)之買賣、寄養、繁殖等均須先依法申請許可,切勿私自進行交易,如經查報違法屬實,並將依法予以查處。

動物衛生檢驗所表示,依規定,凡犬隻之買賣、寄養、繁殖均需依法先行申設許可,如自行繁殖、買賣或經營家庭式寵物寄養,均屬違法,另外合法特定寵物業者進行行銷利用電子媒體刊登廣告時,亦應著名合法許可證號,違者亦將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0條處以一萬伍仟元以上七萬伍仟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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