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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特別通知~證物室三名被告同學~要聚餐囉!

引用:
原文由 貓奴姐姐 於 2012-3-23 02:16 發表
會員:"喵喵叫的魚"

你在 101.03.21 下午3:00  未到庭

若你不是IP位址的註冊人

那...你也害了那位註冊人~潘X伶

我不會撤告

那位註冊人....就替你揹黑鍋吧!


... ...
怎麼這些人都只敢在網路上叫,不敢在法院叫!
是男人有LP的,就要敢作敢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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