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PO:
引用:
原文由 jui8281971 於 2011-7-16 13:56 發表
告我? 我好怕阿
我給你資料比較快 本人陳威瑞 電話0911499988 郵件送達處 新北市三重區民生東街11號4樓
不用查資料了 我等你
現在的法官不知怎麼了,不知道你跟下面的判決有無關聯,
還是...只是同名同姓之巧合?
而下面的那位陳威瑞先生實在深值眾人之同情,
被人辱罵為「變態」、「俗仔」,有時忍一忍也就算了,
他偏偏就要選擇去提告求償88,888元,但法官認為那位陳威瑞先生
被人辱罵「變態」、「俗仔」卻只有10塊錢之價值,
也不知法官是否認為那位陳威瑞先生真的活該被罵?
受害者竟然還得自負百分之90的責任,
因此那位陳威瑞先生僅得請求被告賠償1元而已,
告訴人地檢署、法院勞苦奔波,至少也應該損失有萬把元以上吧?
而法官只幫他要回一元,所以,我真的很同情下面那位陳威瑞先生!
其實有錢拿也就算了,一塊錢也是錢嘛!偏偏那位陳威瑞先生大概是不知足吧?
說什麼原審法院依自由心證定賠償金額為新臺幣1元,
就屬顯然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什麼的,就據此上訴,結果是更慘...
三位法官不僅認賠償金額為1元是適當的,並指責他的上訴既不合法亦無理由,
還要他負擔1500元的訴訟費用...
總結就是,下面的那位陳威瑞先生被人辱罵「變態」、「俗仔」,
經用盡心思撰寫訴狀提告後,不僅要在地檢署、法院來回奔波,
竟然還得損失1499元,而無形的損失就難以計算了,
小女子我真的非常同情他以上的遭遇!
上面有人說要告人,僅以此真實之訴訟事件為例,要好好三思啊!
(附上其原訴與上訴之判決結果,免得你們說我亂編故事來騙你們)
http://flycall.com/bbs/viewthread.php?tid=588969&extra=&page=5
47,4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