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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騙] 在此搜尋黑心狗販貓販 台中 尹小姐 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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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riuikimasvv 於 2011-5-18 00:33 發表

別再哪藉口一堆哦 看了就討厭
提醒你警察局24H營業
你很了警局哦  
可是我也很了a
你的嘴最好不要那麼多話  
人說言多必失   
路過勸你而已  不要連我都都槓上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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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yriuikimasvv 於 2011-5-18 02:34 發表

  你說那是三小話?
我言多不可能必失  倒是我女友
聽我甜言蜜語多了就濕搭搭了捏
你講話如果在秋點  我肯定會槓上你 ...
我是很秋   可是我不喜歡你和你女朋友  
我不玩三p的   這樣會有性病
我不怕你槓上我  再者我也不玩分身的
也歡迎你來台南和我交流貓經   多交一些貓友也不錯
我相信我這樣的回文 你不會去告我吧   
我好怕你告我    怕死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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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 “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


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


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PS:就是行為人無端罵人,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




刑法第310條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因此,網路上的轉寄、轉貼、留言、回應…等
都涉及「意圖散佈於眾」,可以成立毀謗罪,而在網路上流傳者,
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均為加重毀謗罪。




網路毀謗侮辱無所遁形


(別以為你在網路上登錄的都是假資料,
電信警察可以由網路IP追蹤真實犯罪之行為人的)



網路上公然侮辱或者毀謗他人是否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這兩個部分必須依照具體情形來判斷,公然侮辱或毀謗都是貶損一個人在社會上的評價。


所謂的公然侮辱,是所為的侮辱行為,沒有涉及事實陳述,例如大罵幹x娘、白癡智障...等。


而毀謗則是帶有具體事實的陳述,例如陳述某人是同性戀、與某人有通姦行為、竊盜、詐欺..等。


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如果於網路上說明的是事實,則不稱為毀謗,也就是沒有違法,


但是如果說明的事實牽扯到個人的私德以及跟公共利益沒有關係則有可能違法。


但是涉及價值判斷問題,必須由法官依具體情形來判斷。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


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
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賠償金額無上限)


「公然侮辱罪」,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就算成立。


例如罵髒話、三字經,或者當眾指某醫師不懂醫學常識等都是。


至於「誹謗罪」的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


…………………………………………………………………………



呆呆結論:喜歡濫用文字、肆無忌憚留言罵人、亂轉貼文章的人請謹慎,


你能確定其內容正確正當嗎?對於不認識的網友,


你能確定對方接受的起開玩笑嗎?....................



千萬別因無知而被告!上網是愉快的,別招惹是非為上。


End……


以下是法律全文:(可以不看)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
壹、法條內容: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貳、構成要件
一、 客觀構成要件:
(一) 公然: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
(二) 多數人: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方構成本罪。例如在公共場所,以粗鄙言語,向特定人辱罵 。
(四) 方式不限定:公然嘲弄或謾罵他人,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更成本罪,侮辱時也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
(五)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六) 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故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判斷時應注意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與職業等等,不能一概而論。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故與本罪行為不相當;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
(七) 加重侮辱罪:若係使用強暴手段,則即構成本條第二項加重侮辱罪。此之強暴乃指
(八) 對於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或體力,而加侮辱。例如當眾打耳光、以污水波人等等。
二、 主觀要件
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時,並不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且其公然侮辱行為也不損及他人之名譽,只要行為人具有公然侮辱故意,而為本罪之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參、告訴乃論之罪
本法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法第三一○條毀謗罪
壹、法條內容
刑法第三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貳、構成要件
一、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本罪之行為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亦即指出摘發或宣傳轉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
(二)毀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之區分:
1、公然侮辱行為:行為人不摘示事實而公然辱罵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
2、毀謗行為: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內容,則屬毀謗行為。
例如:公然謾罵某女為娼妓,構成普通侮辱罪;惟若係意圖散佈於眾,指摘傳述某女在何處為娼之具體事實,則應負誹謗之刑責 。
(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毀謗行為可言;否則;行為人假如針對特定事項,依其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之意見與評論,縱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則仍非屬本罪之誹謗罪;為評論內容有流於情緒性或人生攻擊之批評,而有謾罵性之言詞或用語者,則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四)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五)指摘與傳述並不以公然者為限,雖非公然而僅私相指摘,亦可能夠成本罪。
(六)使用方法不同而分
1、普通誹謗罪:以言詞或舉動為之。
2、加重誹謗罪: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為之。
理由: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所流傳之範圍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一) 本罪為危險犯而非實害犯
1、 行為人之斐損行為只須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即為已足,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因此受到毀損,則在所不問。
2、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具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則應就被害人之個人條件及其指摘或傳述之內容,就客觀上與以認定。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害人受到他人之輕視或恥笑,其個人人格在社會評價上將大為降低,則可視為具有毀損名譽之危險性。
(二) 行為人之毀謗行為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時,縱行為人於行為後,設法更正,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誹謗故意與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而為本罪之誹謗行為,始成立本罪。
(一)誹謗故意:行為人只要對其指責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責或傳述該事件之舉體內容之主觀心態,即具有毀謗故意。至於其所指責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事實,均在所不問。
(二)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傳播於不特定之多數人,始大眾週知之不法意圖。眾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眾所週知之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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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7]般若波羅密多心經

觀自在菩薩   行深般若波羅密多時    照見五蘊皆空   度一切苦厄   
舍利子   色不異空   空不異色  色即是空   空即是色   受想行識   亦復如是   
舍利子   是諸法空相   不生不滅   不垢不淨   不增不減   
是故空中無色   無受想行識   無眼耳鼻舌身意   無色聲香味觸法   無眼界  乃至無意識界   
無無明   亦無無明盡   乃至無老死   亦無老死盡  無苦集滅道  無智亦無得   以無所得故  
菩提薩埵   依般若波羅密多故   心無罣礙     無罣礙故   無有恐怖   遠離顛倒夢想  究竟涅槃  
三世諸佛   依般若波羅密多故  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  
故知般若波羅密多  是大神咒 是大明咒 是無上咒  是無等等咒   能除一切苦   真實不虛  
故說般若波羅密多咒   即說咒曰  揭諦揭諦   波羅揭諦 波羅僧揭諦   菩提薩婆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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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像太陽   照到哪個 哪個亮
台灣法官像月亮   初一十五 不一樣

法律千萬條 要用家己撟


某日開庭時  
法官說:  被告認不認罪?
被告回答:  我沒有罪  我是冤枉的
法官說:  你是冤枉的?  你又沒有提前(錢)跟我講!
法官說:  被告有什麼要補充的?
被告回答:  我想要交保!
法官說:  哦..你要交保! 記得要提前(錢)跟我講!  沒有提前(錢)跟我講..所以被告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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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johnson 於 2011-5-18 17:36 發表

你嗆聲的, 當然問你!
我律師朋友不回答這種鳥問題?
愛哭爸就快回答!
什麼是愛哭爸? 是一個很愛哭的老爸嗎?
對了你朋友是律師哦?  請問一下他在哪開業啊?  
律師証字號是.....   再請問他專門打哪種官司的啊?

他對你不錯a   律師談話一小時一千起跳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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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yriuikimasvv 於 2011-5-18 18:29 發表

  你不是要惹毛我  我要看你有什麼本事惹毛我
想惹毛我也要看你腦中藏有多少墨汁 你是懂了沒?
看嘸  什麼叫不要惹毛你?   有什麼本事惹毛您?  惹什麼毛?
為什麼腦中要藏墨汁? 真是胸無半點墨!(這句話我是聽過的!)
我不是說你  我不是說你  不是說你哦! 你懂了沒? 你懂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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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etbabycc 於 2011-5-18 23:08 發表
看了飛格真覺得人心不古
都被這群貓販搞臭
沒品ㄉ人講了一堆垃圾
還一堆人巴著ㄊ
這是臭味相投ㄇ
亦或同流合汙?

飛格需要的是一股清流
而不是現在這些人! ...
嗯...我不是貓販也不是狗販  
人間是需要一股清流的(在政治上更是!)
我今天倒是還沒洗澡 因為我都要睡的時候才去洗  所以現在身上不怎麼香就是了(我噴一下香水..)
如果飛格今天沒有一些貓販狗販等等..  那些要在網路上要買寵物的人要去哪撿便宜?(哪來的俗擱大碗?)以上適用任一個有關買賣寵物的網站
而你們呢 ?  是個什麼東東 跟本就不是咖 好不好  
我是來交朋友的 南北二路我都交 我也交你這個朋友
來啦 我泡茶請您 有花生 和鴨頭  另外我叫我家小朋友跳舞給你看
有意思的都可以下來找我吃飯 泡茶開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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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下去了    你們這是鬧劇一場是嗎?
真是喇滴賽  洒狗血
到此為止   要告的不告 不能告的要告
一團亂 要告就告  不想告的就店店
要告了  我也告訴你們 你們在這的文章不管是那一篇 檢察官和法官都會看 (只要檢察官和法官要看他們不會只看你們提証的那一篇)
誰挑釁誰  誰又說了什麼 他們每一篇都會看啦  
台灣法官有一種全世界法官都很羡慕的權力叫(自由心証)
是一種用自己心態(大部份人說對就是對的那種心態啦)和大部份人的社會公論來下判決   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
好像你們都很懂法律  我看到快暈了  
請不要把檢察官和法官當白癡 (白癡我說的)
看不慣的可以替法官檢察官告我  不是很會告   
清流  還清流咧  
一直鬧  不好笑嗎?  放心 我不會告任何人  我也不怕任何人告我   
站在我們 要買寵和交寵友的人  我真的看不下去了  
很多事其實好好談就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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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文由 johnson 於 2011-5-19 13:43 發表

你確定你會下象棋?
仕.相.俥.傌.炮.兵.都被我宰光了
只剩下敗兵之"帥"何以言勇?
你還拿什麼跟我廝殺?
難不成你玩的是小朋友在玩的半盤棋?
哈哈哈~冷笑三聲
本人沒有這麼幼稚, 還跟你玩半盤棋
那種棋, 請你去找幼 ...
象棋玩法有很多種哦
如果是暗棋的話   雙方的仕相俥傌炮兵都一起陣亡了 只剩雙方的帥.將
那就看是誰壓住誰了
啊...你是不知道象棋玩法有很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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