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由 sai310902 於 2014-6-10 10:03 發表
回nairen
就算是網路上
若交易條件(價格)與方法都已經載明的話
有滿足民法要約之條件喔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 ...
原文由 10seet 於 2014-6-13 10:38 發表
不過~~~看上面的LINE內容~
感覺上~他們還只處在於~買家僅是詢問賣家的階段....
應該是連達成買賣共識都沒有咧@@....
這樣子也算詐欺嗎??
不了解~所以多問了^^ ...
原文由 sai310902 於 2014-6-10 10:03 發表
回nairen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網路交易的貼文是默示的一種
第 154 條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
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原文由 BBQ 於 2014-6-17 08:17 發表
何謂公共利益?? (請點) 您可以去消基會申訴~報價不實!! ^^ (就算買家是皇帝~皇帝的寶貴時間~也不屬於公共利益ㄛ) (這種案例賣場.夜市.中古車行.網拍到處都是~只要關鍵字搜尋" 報價不實 "就一堆了~~~快去Ke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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