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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maimaibaby 於 2015-2-10 22:59 發表 順便一提,我就是等妳這一句"不要臉"我已經拍圖,網址也是連結到我的版面,不要狡辯說是在說別人妳好自為之,不要覺得網路發言可以不用負責 公然侮辱(對某人口出穢言、指著某女為娼妓,或斥言其「不要臉」等,足以貶損他人身分人格者);輕微者,其不受歡迎之行為,若違反職場規定者,得依內規處分,違反某特定公共場所規定者,得令其停止騷擾行為,或逐出該場所。受嚴重騷擾行為之受害者,得向警察機關口頭,或以書面向檢察機關提起告訴。受輕微騷擾行為之受害者,得向職場人事單位或行為者之上級反應,於某特定公共場所被騷擾者,得向管理人員請求協助「緝兇」。 受害者除可依法提起「刑事告訴」外,對於自身人格之損害,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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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霹靂貓壞壞 於 2015-2-11 15:04 發表 我是...有恩報恩.有仇報仇的人... 你在北投中和街....安份洗狗. 洗貓. 洗斷你的手... 少在老娘面前晃悠....我天母的店... 若少顆釘子... 絕對算在你頭上... ...
原文由 霹靂貓壞壞 於 2015-2-11 14:50 發表 那個maimaibaby啊! 你想告我公然侮辱 是嗎? 呵呵呵....求之不得.... 為了回報你. 我就告你詐欺... 看檢察官認不認同我鑑識貓隻的專業.... 你的客戶雖不告你. 但詐欺是公訴罪........ 你既已知道我是誰. 就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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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由 maimaibaby 於 2015-2-12 20:43 發表 法院等